国资委《关于印发〈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〉的通知》(国资发综合〔2009〕300号)印发以来,各中央企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,推动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,促进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,但对企业负责人副职的业绩考核仍然存在薄弱环节。为进一步加大全员业绩考核力度,切实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,真正实现“工作有标准、管理全覆盖、考核无盲区、奖惩有依据”,促进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、更规范、更有效,依据《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》(中办发〔2009〕41号)、《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(试行)》(中组发〔2009〕17号)、《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》(国资委令第22号)和《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》,现就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:
一、适用范围
本指导意见所称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,是指国务院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(以下简称企业)的下列人员:
(一)国有独资企业的副总经理(副总裁、副院长、副局长)、总会计师;
(二)国有独资公司的副董事长、董事(不含外部董事、职工董事),副总经理(副总裁)、总会计师;
(三)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副董事长、董事(不含外部董事、职工董事),副总经理(副总裁)、总会计师。
二、指导原则
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坚持正确考核导向。以实现企业科学发展为主题,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,以提升价值创造能力为导向,通过业绩考核促进企业战略目标实现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。
(二)坚持实现全员覆盖。以消除考核盲区为目标,以落实岗位职责为重点,以调动每一位副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为目的,确保业绩考核范围覆盖企业所有副职。
(三)坚持依法依规考核。以国资监管法律规章和企业负责人管理相关规定为依据,建立健全考核制度,切实做到考核办法、考核过程的公开透明和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。
(四)坚持做到科学有效。以目标管理为手段,根据企业副职岗位职责和分管业务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目标,做到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相结合、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统一、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相协调,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。